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药罚〔2019〕G4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宝家康药业有限公司天河分店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7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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