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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2231****6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91民初3239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恢1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拜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豫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88198.88元。 二、被告程玉静、王麦青、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4元,由被告拜强、程玉静、王麦青、博爱县隆源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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