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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5****98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2512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9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9-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灿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灿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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