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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82MA****0P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282民初6259号
    案号 (2021)鲁0215执1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即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茂富劳务费263301元并承担以劳务费26330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洪茂富对被告青岛国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豪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山东颐荣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郭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洪茂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66元,由被告信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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