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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诚

    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G11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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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2执2374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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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5-28
    2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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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130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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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0-10-15 2021-02-01
    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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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130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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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0-05-12 2021-02-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沪0112执2374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9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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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130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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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13006号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2民初13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确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租金164,166.66元;三、被告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5.61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3,344.15元,被告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1.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院部第四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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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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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130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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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2民初13006号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抚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状要点: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因缺少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租金计152,207.52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共四个月,未实际使用的租金164,166.6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13时45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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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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