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7904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81民初2594号 |
案号 | (2020)粤0781执恢1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台山市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及《补充协议(一)》、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之一》、《补充协议(一)之一》;二、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双倍返还原告台山市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定金共1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并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台山市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三、如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台山市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同意免除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1370376元。若不安约定期限足额付款,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除需支付上述款项外,还需另行向原告台山市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70376元。原告台山市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欠上述款项的实际欠款总额和违约金1370376元向法院申请全额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18815元,减半收取计59407.5元,由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台山市国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台山市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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