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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53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开商初字第00155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58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盛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康强公司价款348096元及以该款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付康强公司。 如果盛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4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802元,公告费600元,该款已由康强公司垫付,由盛业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给付康强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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