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皓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353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商初字第00158号 |
案号 | (2016)苏0204执7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650356.34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2650356.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 二、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 三、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诉讼费47890元。 四、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32万元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点胶机、包装机、测试机、固晶机等抵押物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额1000万元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766.66755万元股权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薛皓、刘丽娟、宜兴兴进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对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薛皓、刘丽娟、宜兴兴进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4390元(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薛皓、刘丽娟、宜兴兴进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 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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