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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53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0132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5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5
    发布日期 2015-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波璨圆光电有限公司货款66823.2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1元(已减半收取),由盛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璨圆公司垫付,盛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璨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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