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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利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席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0668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徐商初字第00056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利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7.4万元。 二、驳回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利保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8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12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利保公司负担11360元、福鼎公司负担2530元。利保公司负担部分已由福鼎公司垫付,利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福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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