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锦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427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民终1800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6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 三、驳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要求苏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苏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位于太仓市新区上海路南、兴业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太国用(2012)第022015816号]及附属建筑物对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82元,由江苏锦凯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化纤产业集群有限公司、苏州中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泗阳众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弘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江苏新祥化纤有限公司、苏州中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锦乐、陈英娥、杨记惠、陈圣法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82元,由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