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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学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322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云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2015)粤高法民二终
    案号 (2016)粤53执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
    执行法院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1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借款本息50343408.11元给原告云浮市益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二、驳回云浮市益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229元,由云浮市益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9401元,广东亨达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18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云浮市益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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