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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坛市家之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23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坛商初字第00141号
    案号 (2016)苏0482执4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2
    发布日期 2016-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家之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春民经营部支付价款人民币37591元。 如家之艺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70元,由家之艺公司负担。 如家之艺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春民经营部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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