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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乔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503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民终2302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4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3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113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113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三、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113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沈阳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的利息,按本金1,700,000元计算,自2017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55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沈阳市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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