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渤海经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311****97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2824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47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汉邦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 465 228.6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920 482.4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8日,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贷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如被告辽宁汉邦物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辽宁渤海经贸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房产及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附表1); 三、被告张绍纯、胡锦宇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4 123元,减半收取42 061.5元及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汉邦物业有限公司、辽宁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张绍纯、胡锦宇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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