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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0****0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6民初577号
    案号 (2020)冀0406执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润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已经支付的20500.08元利息应在执行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邯郸市润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律师费15443元; 三、若被告邯郸市润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可以要求对被告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邯郸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房权证号为:邯县房权证字第0006303号,房他证号为:邯县房他证字第0006284号)在抵押担保的上述债权范围内实现优先受偿权,也可以要求由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小现、马丽芳、吕晓倍、徐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小现、马丽芳、吕晓倍、徐颖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润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4051元,由被告邯郸市润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小现、马丽芳、吕晓倍、徐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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