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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晟世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07****125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482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4-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沈阳九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晟世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和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三份;二、被告辽宁晟世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包艳军返还原告沈阳九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款162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辽宁晟世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包艳军给付原告沈阳九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款1625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其中以112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辽宁晟世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包艳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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