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洛环罚(2019)第60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大气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7月24日,我局洛龙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热处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炭等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改洛龙字【2019】27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0 |
决定机关 | 环境保护局洛龙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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