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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256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82民初9362号
    案号 (2019)苏0382执恢1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6年11月14日为962918.07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邳州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富祥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佳富来家具有限公司、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王殿营、张元珍对上述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85元,由被告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富祥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佳富来家具有限公司、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王殿营、张元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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