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殿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256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邳商初字第00719号 |
案号 | (2016)苏0382执34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发布日期 | 2017-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按年利率9.6%计算,2015年10月11日后按年利率14.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占先、王超先、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王殿营、邳州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殿照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王占先、王超先、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王殿营、邳州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殿照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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