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殿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256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睢商初字第00041号 |
案号 | (2016)苏0324执11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日期 | 2016-06-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05981元、利息426653元(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徐州森洋木业有限公司、冯钧祥、王超先、吕士亚、王殿营、潘伟对被告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邳州市夹河木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或是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相应的份额。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62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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