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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盈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天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737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11民初155号
    案号 (2017)苏0611执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盈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南通市港闸区正凤钢模出租站租赁费用371842元,双方一致同意以280000元结清,该款由被告上海盈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7年1月13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130000元;二、如被告上海盈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南通市港闸区正凤钢模出租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上海盈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则仍需按371842元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南通市港闸区正凤钢模出租站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589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港闸区正凤钢模出租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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