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2020〕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关于平阳县长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2020〕116号执法对象平阳县长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信,住所: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591-611号)主要违法事实1年度内未进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放射科2019年5月1日、2020年3月9日更换球管,未经性能检测及放射防护检测投入使用至案发,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余镇号、王鹏、黄正顺进行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章万强、黄正顺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使用中医资格人员陈时可从事经颅多普勒超声检查工作,使用内科资格人员周巧卫从事放射科诊疗工作,消毒供应中心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清洗效果进行监测,未按规定对压力蒸汽灭菌器的温度压力进行监测,外来器械信息登记不全,灭菌物品未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无菌物品发放记录、出库日期登记表无灭菌日期、失效日期。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1年度内未进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5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放射科2019年5月1日、2020年3月9日更换球管,未经性能检测及放射防护检测投入使用至案发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余镇号、王鹏、黄正顺进行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章万强、黄正顺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8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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