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三稽罚[2019]5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阳县长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公司与温州康宁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2014年收取医疗服务费23万元、2015年收取24万元、2016年1-4年收取83333.33元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2014年-2015年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所造成少缴的税款合计29049.98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14525.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4年个人所得税165456.7元,2015年个人所得税14068.59元共计179525.29处以0.55倍罚款98738.9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14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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