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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490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3926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1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莫满发、戴笑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亨球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莫满发、戴笑英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亨球支付律师费20万元。 三、被告莫秀君、戴顺轩、戴庆俦、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莫秀君、戴顺轩、戴庆俦、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莫满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78400元,由被告莫满发、戴笑英、莫秀君、戴顺轩、戴庆俦、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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