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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檀余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490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736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2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6087611.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案涉《借款合同》、《借据》约定的利率,按原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所显示的违约情况计算,自应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莫满发、戴笑英、莫秀君对前述被告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受理费118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49元,由被告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莫满发、戴笑英、莫秀君共同承担。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预交的受理费70875元,退回给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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