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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檀余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26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3349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11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8-05-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莫洪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22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8228元,由被告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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