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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檀余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490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823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8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莫秀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975697.78元、支付利息122655元、罚息(截至2016年7月21日的罚息为13103.02元,2016年7月21日后的罚息以贷款本金2975697.78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9.07845‰计付至实际清偿完贷款本金之日止)、复利(截至2016年7月21日的复利为4794.99元,2016年7月22日后的复利以实际欠付的利息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9.07845‰计至实际清偿利息之日止); 二、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在上述第一判项范围内对合同号为DB2015041900000014的《租金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被告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建安路[东府国用(2008)第特215-2号]的土地及物业的租金收益及相应的占有使用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莫满发对被告莫秀茵判项一项下债务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莫满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莫秀茵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64元,由被告莫秀茵、莫满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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