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兆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檀余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490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穗仲莞案字第3523号 |
案号 | (2016)粤1972执80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日期 | 2018-07-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按借款借据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4.8分别为685396.67元、1300300元、30074.42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17916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对第三、第八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1号8栋1层193号、195号、196号、198号、199号、200号、201号、202号;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与滨河路交界东南皇御苑A区5-6栋5-2716、5-2717、5-2719号的房产,对第四、第五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11号铂金府D组团3、4、10号楼4号楼39层06号的房产,对第九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惠州仲恺大道376号市场公园购物广场1-6层商场2层140号、4层06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有限受偿; 五、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第五被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上述裁决九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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