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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9****18X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46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6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163278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65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981033.39元及罚息(罚息从逾期之日即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048对尚欠的贷款本金计收,计至案涉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80.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28080.58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负担298.07元,由被告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782.51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4614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656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65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81033.39元、罚息54003.94元(计至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5日起罚息按合同约定的6.96利率上浮50计算,计至案涉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80.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28080.58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已预交),由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7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已预交),由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负担。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承担的诉讼费,直接径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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