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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9****18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3430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49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5603079】。一、限被告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钰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458.2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4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蔡昌义对前述第一判项向原告东莞市钰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7元、财产保全费2472元,合计诉讼费9779元,由被告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共同负担。上述诉讼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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