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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迅迈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9****40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民初35号
    案号 (2019)豫01执1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郑州迅迈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本金1亿元和利息及罚息(其中2017年8月9日前为6462334元,2017年8月9日后按本金1亿元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30万元。 二、陶寅、杨美如、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郑州迅迈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的抵押物(惠府国用(2013)第13021700047号土地使用权与粤房地证字第C1152934号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5456.11元,保全费5000元,由郑州迅迈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陶寅、杨美如、同健(惠阳)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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