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港市港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志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8175****541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01942号 |
案号 | (2016)辽0681执3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日期 | 2018-08-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月霞、徐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3911.15元、利息、罚息及复利5218.37元,并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1874995‰承担逾期利息;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港支行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涉案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东港市港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王月霞、徐春明、被告港傲房地产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被告王月霞、徐春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二被告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港傲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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