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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MA****3G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9175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1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同邮绘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被告天津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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