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颖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6AP3G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951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18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南星与被告天津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本人于2018年7月16日就职于天津市西青区印象城布鲁诺咖啡店工作,而后又被调至天津市和平区天河城购物中心一楼的布鲁诺咖啡厅工作与第三方合肥鼎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第三方以工资卡转账的形式发放。后来第三方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以我们自动离职,才能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让我们自行填写离职证明,所以从2018年11月份开始应由被告发放我的工资,但至今没有发放。为此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8年11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工资共计12900元。经询,被告表示同意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南星2018年12月及2019年1月工资共计7835.09元;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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