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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医罚〔202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2021年6月8日患者“蔡傲楠”的病历资料中《外科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无医生签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