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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医罚〔202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4日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552号、554号、558号、568号的宁波海曙茗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该门诊部正在营业;2、二楼口腔治疗室的立柜内放有牙齿隐形矫正器63套,电脑桌上放有美容牙科门诊病历41本,电脑桌边柜内放有2020年5月14日合作协议书(甲方:宁波海曙茗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乙方:孙茂胜,已加盖公司公章)2份、2020年5月18日宁波海曙茗星医疗美容门诊部出具的收据收条1张、支付宝签购单(商户名称:茗星医美)2张。现场拍摄照片一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