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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58****8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468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恢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2-0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09496元,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1896077.75元,余款213418.25元于2020年7月10日-3-前付清;二、若被告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款项给付义务,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需加付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前将1896077.75元款项汇入其名下民生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账户(账号为155925364)中;四、在被告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原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型号为BLT-S310的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激光器出光时间不超过200小时)一台,交付BLT-S310型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的同时取回存放在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的BLT-S300型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一台;若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或未能按约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货款1896077.75元,则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免除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BLT-S310型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激光器出光时间不超过200小时)更换在南京神舟航天智能-4-科技有限公司处的BLT-S300型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的义务;五、在被告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并按约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货款1896077.75元的前提下,若原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四项更换新的BLT-S310型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的义务,则需加付违约金(以210949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仍未更换新的BLT-S310型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则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成套新的激光选区熔化成形设备(激光器出光时间不超过200小时)至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就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六、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合计19338元,由被告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缴,南京神舟航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前一并加付此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5-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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