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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534****85X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81民初1077号
    案号 (2020)皖1881执2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戈防震、万帮胜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6-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应扣除6000元)。二、对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清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戈防震、万帮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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