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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翰迈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国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220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303民初4552号
    案号 (2017)鲁0303执3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7-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翰迈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借款本息8607741.94元(利息截至2016年8月2日)及自2016年8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董晚霞、赖国权、蔡祈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翰迈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5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翰迈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董晚霞、赖国权、蔡祈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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