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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志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893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虎商初字第0928号
    案号 (2015)虎执字第01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0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毅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贷款45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2875元及逾期还款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0.5%的标准,自201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计算逾期还款罚息的本金为450万元,计算复利的本金为42875元);二、被告路继军对被告苏州市毅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市毅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毅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市毅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毅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市毅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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