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5893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园商初字第1722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04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30 |
发布日期 | 2015-04-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119256.44元,并偿付计算至2014年8月14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995461.35元,以及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172338元。 三、被告施志坚、孙通光、路继军、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毅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人民币89602元,由被告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施志坚、孙通光、路继军、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毅之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六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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