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冀维成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898679-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3民初912号 |
| 案号 | (2018)皖0103执16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232.74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5405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此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9元,由原告安徽钱楼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009元,由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4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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