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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宗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548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寿商初字第1939号
    案号 (2017)鲁0783执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12307500元及利息359502.0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被告寿光市宗鑫塑编有限公司、寿光市恒利源板材有限公司、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李君、隋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02元,减半收取489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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