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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宗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548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寿商初字第1937号
    案号 (2016)鲁0783执2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0000元及利息494872.5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二、被告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69元,减半收取49884.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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