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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768****34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02民初2395号
    案号 (2020)豫0702执10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桂君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田桂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9元,由被告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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