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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爱淘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7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8109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深圳爱淘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谐攀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8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算,以23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2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爱淘城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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