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字[2021]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推拿和针灸治疗活动(另案处罚),且未及时发现过期消毒药剂,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当事人“使用过期不合格的消毒药剂”的,决定处以1、警告,2、罚款10000元。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0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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