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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字[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林埭镇雨伦美发店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规定保洁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市林埭镇雨伦美发店从事理发经营活动期间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规定保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百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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