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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58****45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03民初3802号
    案号 (2022)川0603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6-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19939.6元、加工费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289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52893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本项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4895元,原告镇江昊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06元,被告德阳恒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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